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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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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访工作——第二节 工作制度
  • 来源: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 日期: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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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建国后,市委秘书处逐步建立起一套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和制度,包括收发登记、转办、催办、回复、归档、汇报等。建国初,来信来访数量较少(1950年8月~1951年4月只收到群众来信41件),处理方法以转办为主。收到来信及上级转来的信件或接待来访后,先进行登记,然后分4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一是群众要求党委复查处理的重要案件均送市委主管领导阅示,然后转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二是对要求落实政策、调动工作和安排就业等一般来信转有关部门处理;三是检举揭发信件转纪检部门处理;四是对中央和省委信访部门转来的群众来信,有重大影响的送市委主管领导阅示,一般的转有关部门处理。有些重要群众来信有时直接送给市委书记阅示。信件处理完毕后,由来信组进行归档,并定期向市委和华南分局进行综合汇报。

  1954年11月9日,市委发出的《关于在市委领导下,组成有关单位统一管理全市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由市委办公厅、市府秘书厅协同市委纪检会、市府监委会及市检察署共同统一管理全市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具体分工是:党群系统(包括市府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人事局、劳动局)由市委办公厅负责管理,政府系统由市政府秘书厅负责管理。市委办公厅、市府秘书厅、市委纪检会、市府监委会等几个单位通过联合办公形式统一管理并定期集体研究全市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市委办公厅群众来信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交流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研究重大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向市委建议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市委召开第一次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专业会议后,全市各级信访部门都相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各种工作制度。如市公安局健全了收发、接待、专卡、登记、拟办、呈批、催办、答复、归档等制度;北区公安分局制定了《处理民信工作每月定期会议制度》、《处理民信时限的规定》、《处理民信每月统计制度》等。

  1956年8月21日,市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市委各部、工、青、妇以及各区委、郊委都要制定比较完善的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细则,并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强调对市委转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按时回复,务求所有案件都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对无故拖延不办者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处分。

  1961年5月,市委办公厅和市人委办公厅联合召开广州市第三次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会议,对处理检举揭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群众来信作出如下规定:凡是揭发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违法乱纪等重大问题的来信,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扣留、积压;对丢失重要来信,或积压来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所有检举控告信不得转到被告人手里,凡因此而使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必须严肃处理;凡是检举控告某一组织的党委负责干部的信件,应转到其上一级党委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党委作专题报告;控告人民公社和管理区负责党员干部的重大案件,应在县委(区委)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另外,凡是反动信件,是写给哪一级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就由哪一级拆看,别的机关或个人不许扣留。此外,还要建立和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日常的收发、登记、转办、催办、归档等制度。

  在实践中,信访室还建立了《信访室工作守则》、《信访处岗位责任制》、《信访工作程序》等项制度。

  二、信访保密制度

  为了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党和国家的正常民主生活,1963年4月2日,市委发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将检举信转给被检举人的规定》,规定对所有的检举信都不应转给被检举人阅,只能由被检举者的上一级负责查对核实;被检举人只能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积极改进自己的工作及作风;各级党组织亦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对于那些追查打击检举人的错误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三、督查催办制度

  建国初,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就建立了督查催办制度,凡是市委转办的群众来信,承办单位须回报处理结果,并答复来信人。市委办公厅每月或每季度将群众来信及处理情况综合向市委和华南分局报告一次。

  1956年8月,在市委批转的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党群系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向市委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市委办公厅负责对各区委、郊委、市委各部、工、青、妇进行有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及必要的检查、督促。市委各分管部则应对所属党委、总支、支部进行指导、帮助和检查、督促。各区区委、郊委除抓区委、郊委各分管部及所属党委、总支、支部外,也要对本区的工会、妇联、团委进行检查、督促。并且还规定转办文件一般不超过3天就要转出,承办单位接到转来的信件后,应缜密研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各级党委和分管部门应主动检查、监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对屡催不办或屡催不复的承办单位,要给予批评直至必要的处分。

  1963年6月,市委、市人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指示》中对办理群众来信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凡是“市委、市人委转办的重要来信,承办单位一般应于两个月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超过期限仍未回报者,都列为积案,抓紧清理,并将未能了结的理由和办理情况简要上报”。同时要求市委各部委,各区(县)委,各直属党委,市人委各委 、办、局和区(县)人委,每半年将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情况总结一次分别向市委办公厅和市人委办公厅报告,每季度报送一次来信来访分类统计表和积案清理情况简表。

  1987年,市委办公厅信访处进一步健全了督促检查制度,规定:凡上级机关或市领导批办的群众来信,必须在两天内转出,不得积压;凡是立案查处需要上报处理结果的群众来信,要在一个月内办结上报,对违纪纠纷案件要在三个月内查清上报,逾期不报的要说明原因,不说明原因的信访处要发催办通知单;信访处自立的信访案件,要在10天内办结,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凡是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四、领导接访制度

  1983年6月8日,中共广州市第四届委员会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决定》,规定“市委领导成员要定期轮流到市委接访室值班,接待来访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这一规定从当年6月30日开始执行,每周星期四上午为领导接访日。这项制度实行后,群众来访的数量猛增,有时最多一个上午接待来访群众200多人,一些群众凌晨3时就到市委信访室排队等待接访。当时任市委书记的许士杰带头执行这项制度,并为群众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

  为把领导接访制度推广到各级党政机关,1983年11月,市委发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接访制度,适当增加信访力量,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1984年10月整党开始后,市委再次决定:各区、县、局、总公司都要建立领导接访日制度。到1986年底,全市已有67个信访任务较重的局以上单位建立了领导接访制度,共接待群众3.41万人次,为群众解决紧迫问题3800多个。其中市委常委接待群众358批564人次,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334宗。

  1986年12月22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将常委接访制度扩大到市顾委、市纪委以及有关委办的领导同志。随着落实政策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结束,群众上访反映的疑难问题相对减少,从1988年7月1日起,市委常委轮流接待群众制度从每周一次改为两周一次,市顾委、市纪委和有关委办的领导同志参加轮流接访改为根据需要自行建立接访制度。

  从1983~1990年底,市委常委共接待来访群众1020人次,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525宗,密切了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受到群众的拥护和好评。

  五、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1988年3月,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提出的关于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地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市(地)县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规定》,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制订了《广州市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试行方案。经过各区、县、局以上单位两年多的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990年6月正式制定下发了《广州市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修订案)》和《关于试行两级负责处理信访案件的办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各级领导和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工作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评比奖励办法。这项措施是对信访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制度的建立,改变了过去信访工作的被动状态,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基层信访部门的积极性,使信访工作更加有效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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