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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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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全国首个地方工伤康复管理规定
  • 来源: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 日期: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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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2004年开始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均明确提出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职能之一。但是,国内的工伤保险长期侧重于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上中国的康复事业起步较晚,工伤康复从理论和实际操作上长期处于空白状态。

20世纪90年代,广州市每年发生工伤约5000例,其中,严重伤残的约有200人。截至199912月,因严重伤残而亟须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已超过1000人。工伤造成职工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不仅严重影响了伤残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也给家庭和个人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尽快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恢复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不仅关系到工伤职工个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1998年,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开始筹建工伤康复中心。200110月,广州工伤康复中心(简称“康复中心”)开始试业。但试业半年后,只有不到80名伤残职工到中心接受康复治疗,而当年广州市经认定的伤残职工就有4700多人,出现了大部分工伤人员得不到及时康复治疗,而相关设施却空闲放置的窘况。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工伤保险体系明显侧重于工伤补偿,对工伤康复的规定不足,社会上形成了“以补偿为主”的观念,而且国内工伤康复配套政策和法规尚为空白,不利于开展工伤康复工作。因此,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工伤康复管理政策,对推动工伤康复具有重大意义。

2001年,市劳动保障局成立了由该局工伤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工伤康复中心等单位为主的调研团队,开展广泛深入的调研,筹备编写《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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